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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加班費制度入門

· 約 9 分鐘閱讀 · 條文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等現行條文核實

重點先看

  • 加班費的倍率取決於「加班發生在哪一種日」:平日、休息日、例假日與休假日各不相同。
  • 月薪制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=月薪 ÷ 30 ÷ 8。
  • 平日加班:第 1–2 小時 ×1.34、第 3–4 小時 ×1.67;休息日最高到 ×2.67;例假/休假日出勤 ×2。
  • 「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」是法定下限,低於此(例如乘 1.33)即違法。
  • 延長工時有硬上限:連同正常工時一日 12 小時、一個月 46 小時(經同意可至 54 小時)。

一、為甚麼台灣加班費這麼難記

多數人記不住加班費,不是因為數學難,而是因為制度把「加班」拆成三種情境,每種情境的倍率結構都不同。2018 年 1 月的修法(3 月 1 日施行)確立了現行框架:一週七天裏有例假日與休息日各一天,加上休假日(國定假日、特休),三種日的出勤規則與工資各有一套。

把這三種日分清楚,加班費就只剩乘法。

二、三種「日」的分別

種類法源可以出勤嗎?工資
例假日勞基法 §36原則不可(限天災事變等)加倍發給(×2),並補假
休息日勞基法 §36經勞工同意可§24 第 2 項分段倍率
休假日(國定假日/特休)勞基法 §37、§39徵得勞工同意可加倍發給(×2)

例假日是勞工最強的保護:除非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不得要求出勤,違者即使事後給錢仍屬違法。休息日則是「可以談」的那一天——同意出勤後,加班費按 §24 第 2 項的分段倍率計。休假日出勤者,工資加倍發給;若超過 8 小時,超過部分另有加成。

三、÷ 30 ÷ 8 的由來

月薪制勞工沒有「時薪」欄,於是要換算。勞動部函釋的標準做法:月薪 ÷ 30 ÷ 8——30 是把月薪攤到每一天(包含例假與休息日,因為月薪本來就涵蓋不上班的日子),8 是法定正常工時。以官方算例常用的月薪 36,000 元計,時薪就是 36,000 ÷ 30 ÷ 8 = 150 元。

勞資雙方若另有合理約定(例如依約定的工作日數換算),可以從其約定,但換算結果不得低於 ÷30÷8 的水準,否則形同變相壓低加班費基數。

四、倍率結構:兩張表看完

平日延長工時(§24 第 1 項)

休息日工作(§24 第 2 項)

注意休息日與平日的差別在「長尾巴」:休息日工作到第 9 小時起跳到 2.67 倍,這是制度用高價格抑制長時間出勤的設計。以月薪 36,000 為例,休息日出勤 10 小時的加班費=150 × 1.34 × 2 + 150 × 1.67 × 6 + 150 × 2.67 × 2 = 2,700 元(臺北市勞動局刊載的官方算例)。

五、三個最容易中招的計錯位

  1. 一律乘 1.33/1.66:法條是「三分之一以上」,乘 1.33 會少給。正確是 1.34、1.67。
  2. 全部時數用第一段倍率:加班 4 小時應拆成「2 小時 × 1.34 + 2 小時 × 1.67」,全乘 1.34 即短付。
  3. 基數用本薪而非工資:加班費基數是「工資」(含經常性給與如職務加給、全勤獎金),只用工薪計算會低估。

六、時數上限:不是給錢就能加

依 §32,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;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,經工會(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)同意可放寬至一個月 54 小時、一季 138 小時。超過上限的加班本身就是違法行為,事後補發加班費不能治癒違法狀態。勞工也可以依 §32-1 選擇以補休取代加班費,但選擇權在勞工,且期限屆滿未補休完仍應發給加班費。

七、自己動手算

知道月薪與時數就可以手算:先換算時薪(÷30÷8),再按日別套倍率分段相乘。本站的台灣加班費計算機把平日、休息日、假日與突發事件整合在同一張表單,公式以臺北市勞動局的官方算例驗證,也可以與勞動部官方試算系統交叉比對。

八、權益受損時怎麼辦

保留出勤紀錄、薪資條與排班表(這是勞資爭議的三個關鍵證據),然後: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勞工局申訴(可匿名、勞動檢查不預告),或撥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。涉及大量短付、資遣或職災時,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人士。本文與本站工具的輸出僅供參考,不構成專業法律意見。

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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